返回

0080 终审判决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章 进书架
    0080 终审判决 (第2/2页)

塔一座,水井予以保留,原、被告双方均可以在此取水,原告应对被告取水提供通道;二、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六百一十五元;三、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本案诉讼费三百元,由被告承担。宣判后,孙兰等四十六户不服,以现争执的水井建成早,阿云的宅基证发的晚,原审法院判决错误等为由上诉本院,请求依法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阿云以原审法院以政府给其颁发的宅基使用证为据判决正确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无误。

    本院认为:孙兰等四十六户上诉阿云为宅基侵权纠纷一案,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以当地人民政府给阿云颁发的宅基使用证为据及双方现争执水井的现实情况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妥。孙兰等四十六户上诉称:原审法院判决让其拆除所建的水塔错误,不能提供相关的有力事实和法律依据,孙兰等人扒掉阿云院墙,未经政府批准在阿云院内私建水塔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行为,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诉讼费三百元,由孙兰一方承担。

    本判决为终身判决。

    ……

    看完终审判决,阿云的眼睛湿润了,再一次感受到党的英明、法制的公正。

    几个月了,这件事总算了结了。至于水塔拆除不拆除,都无所谓,自己所争得不就是一个公道吗?自己从没有想过欺负别人,并不意味着自己就可以逆来顺受任人欺负吧?

    然而,事情并没有像阿云想象的那样结束。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章 存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