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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瓦利吉派分支阿扎里加派,艾巴德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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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瓦利吉派分支阿扎里加派,艾巴德派】 (第2/2页)

该派内部发生分裂。约751年前后,几乎同时在阿曼、也门和马格里布3个地区分别拥立了3个互不隶属的伊玛目,各自领导当地的传教活动。761年,艾巴德派传教师阿卜杜·拉赫曼在北非建立了罗斯图姆王朝(首府提阿雷特),延续了140余年,对向柏柏尔人传播*教起了重要作用,后被什叶派的法蒂玛人所灭。艾巴德派在政治、军事斗争失败后,被迫放弃武装斗争,遂将活动重点放在*历史、教法学的研究和*思想文化的传播上,向,逊尼派教义靠拢。阿曼作为艾巴德派活动的中心,培养了众多的著名*学者。将该派学说传播到也门,进而传到北非和东非的桑给巴尔等地。在阿曼,千余年来,艾巴德派的教义始终占据主导地位,至今阿曼的统治家族及绝大多数*仍尊崇此派。

    【政治观点】

    该派在政治方面,认为先知穆罕默德及哈里发艾布,伯克尔、欧麦尔执政时期是*的最理想时代,应以实际行动发扬和恢复这个时期古朴纯正的风尚和传统,对阿里在隋芬之战中接受穆阿维叶提出的仲裁持否定态度,也对伍麦叶和阿拔斯王朝的大多数统治者持反对态度,认为他们在信仰和个人品德上不具备担任*领袖的资格。该派反对领袖的世袭制,主张*社会应公开推选自己的领袖,被选者不一定必须是古莱什族人;任何虔诚信徒只要能主持正义并有公认的才能,均有资格被推举为领袖。一旦领袖不能主持公正,丧失民心,或本人“背离正道”、“多行不义”,则可由*罢免,甚至依教法兴师问罪。认为领袖(即哈里发或伊玛目)的职责是:忠于安拉的诫命,执行教法,主持正义、公道、抗击敌人,保护教民。任何领袖包括该派伊玛目贾比尔和阿卜杜拉,本,艾巴德在内,在教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方面同一般*一律平等。

    【宗教观点】

    在宗教信仰方面,主张“五项天命功课”是*教的基础;强调信仰的要素包括:口头表白、内心坚信和行为实践。认为信仰的口头表白仅能使个人生命财产在*社会中得到保护,履行宗教功课才能以示信仰的虔诚。通过信念而达到的信仰是真诚的信仰,这种信仰只可增不能减。主张严奉《古兰经》中关于安拉“任何物不似像他”的启示,坚信安拉的本体存在及其各种行为和德性,认为安拉的德性既非本体,也非本体以外之物。反对按照《古兰经》字面意义为安拉塑造形象。对于经文中有关表述安拉有感觉、思维以及手脸等拟人的借比用词,应以“最符合安拉完美性”的意义加以解释。主张无论今世或后世,安拉是人类不能看见的。对穆尔太齐赖派关于“《古兰经》被造之说”持反对态度,认为《古兰经》乃安拉无始之言语,而安拉的言语不是有始的被造之物。并指责哈瓦利吉派对不同意他们观点的*的严酷和对多神教徒的特别宽容,与多神教徒对待*并无两样。

    【教法大义】

    在教法方面,奉行贾比尔的法学主张,视《古兰经》和可靠的圣训为立法的首要依据。该派尊崇伊玛目赖比尔·本·哈比布辑录的《圣训实录》,也承认其他教派圣训中所公认的可靠圣训。除经、训外,它还认为“公议”(即先知门弟子或某一时代宗教家们的一致意见)亦是立法的依据之一。同时,主张必要时可运用“推理”进行立法,并把“类比”和艾布·哈尼法的“唯善”及马立克的“公益”等原则包括在“推理”范畴之内。它极力提倡变通,以简单易行为原则。在教法学主张上接近于哈乃斐学派。在宗教伦理方面,它力主以圣训规定的一切道德规范为行为准则,把“命人行善、止人作恶”列为每一*必尽的宗教及社会义务,而且倡导人际间相亲相爱、和睦共处。艾巴德派主要分布阿曼和非洲的桑给巴尔等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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