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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5章 先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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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65章 先占原则 (第1/2页)

    欧洲的法律最早起源於古罗马,其中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两部分。

    其中,「市民法」规定了罗马市民之间的法律关系,「万民法」主要规定罗马公民与异邦人及异邦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市民法」就相当於现在的国内法,而「万民法」则就相当於现在的国际法。

    早在公元前5世纪中叶,古罗马就有了第一部正式撰写成文并公布的「市民法」」

    :《十二铜表法》。

    这是一部被刻在十二块铜板上的律法,每一块铜板称为一「表」,里面有很多奴隶制时代特有的法律条文,今天来看很有意思。

    比如,其中第四表:父亲的权利中就有这麽几条:

    1)、一个肉眼可见身患残疾的新生儿必须立即被处死。

    2b)、家长如三次卖掉了自己的同一个孩子,这个孩子即脱离家长权而获得解放。

    这也就是後来人们常说的,罗马人的孩子可以卖三次」的由来。

    还有其中第六表:财产权利的第五条中规定:

    5)、妻子是丈夫家庭财产的一部分,如果妻子不想被丈夫控制,就必须每年从家里搬出来住3天。

    总之,《十二铜表法》虽然看着十分简陋,但它在後续的执行中逐渐变的更加详细而完善。

    一开始他只规定了罗马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後来罗马人与其他城邦交流越来越多。

    为了解决罗马人与其他城邦人法律关系,逐渐出现了一些相关的新条文,这就是「万民法」的诞生。

    古罗马的「万民法」就是世界上第一部,调解「国」与「国」之间处事原则的法律,被法律界视为现代国际法的源头。

    而在古罗马「万民法」中,将「先占」原则作为所有权」取得方法的判定依据,范围涵盖野兽、宝石及未开发土地。

    罗马法学家认为:如果人类果真能够生活在「自然」的制度下,「先占」必将成为他们的实践之一。

    「先占」是一个手续程序,通过这个手续程序,原始世界的「无人物件」在世界历史中即成为个人的私有财产。

    英国法制史大儒梅因认为:罗马人的「先占」原则,以及法学家把这一原则发展而成的规则,是所有现代「国际法」有关「战利品」和在新发现国家中取得主权等主题的起源。

    「先占」原则被视为最古老的财产取得方式之一。

    到了大航海时代,纵横大洋的欧洲列强之间,对於海洋上的岛屿等无主的土地,就有了一个共同遵守的原则,那就是「先占先得」。

    比如,大航海时代欧洲人「发现」美洲的过程,就是将印第安人的土地变成自己「合法土地」的过程。

    虽然他们是强盗做派,但却偏偏有自己的一套「合法性」准则。

    在宣布占领新土地时,其言行举止颇为郑重,有繁多的仪式,掺杂了骑士做派与天主教宗教传统。

    探险家们在来到新土地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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